档案法规
档案馆工作职责
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以及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各项方针、政策,执行上级领导机关下达的各项有关档案工作的指令和规范,完成各项档案工作任务;
第二条 遵照上级有关要求,围绕学校中心工作,建立健全学校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业务规范,对各部门、各单位档案工作进行监督、指导和检查;
第三条 做好全校档案及有关资料的收集、整理、鉴定、保管、统计、利用工作;
第四条 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;
第五条 利用档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,不断增强师生员工的档案意识,充分发挥档案的文化教育功能;
第六条 对全校各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统一管理,做好全校专、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定期业务培训工作,开展档案工作的检查和评比活动;
第七条 建立全校档案信息网络,开展档案信息咨询服务活动,主动为利用者提供史料素材,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。
第八条 开展国内外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,积极开展档案理论和实践的研究,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。
第九条 负责档案的安全保密、“十防”及档案馆的治安消防和安全。